号: 11341000743086853C/202401-00011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机构: 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1-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国动办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及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2023年版)

作者:市国动办 张思润 发布时间:2024-01-31 08:07 信息来源: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阅读次数: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审批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审批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 1 项,项目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负责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审批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修建的监督管理。

(一)审查提供的人防报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拟建面积、配建位置和序时安排是否符合要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是否符合易地修建条件等。

(二)审查提供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设计的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是否与审批文书一致,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是否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是否落实联合审图要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项目是否按审批文书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等。

(三)审查提供的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是否擅自调整规划总平面图;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纸是否擅自变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与审批文书是否一致;易地修建防空地下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缴清等。

(四)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一)各业务部门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中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各业务部门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中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

(三)认真落实《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定期对审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上级抽查、市委巡察、专项审计等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人防工程应建必建、应缴必缴。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项目,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增加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办事、依规办事。加大对人防工程行政审批、质量监督、使用管理的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规范高效审批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做到人防工程审批、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无缝对接和有效统筹,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举措,加强与发改、自规、城建、房产、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推动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和协同把关,确保人防政策法规在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环节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开人防政策法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流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的监管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 2 项,名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依法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地块权属和范围是否明确。

(二)审查人防工程拆除方案,是否执行人防工程有关法规政策,是否满足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不留安全隐患。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依法审核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监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验资料、组织专家审查等方式。

(三)决定监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已批准拆除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日常监督。市国动办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以权谋私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工作,对相关审批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3.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3项,名称: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裁量标准

(一)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500㎡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0元~70元/㎡标准并处罚款。

(二)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1000㎡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0元~80元/㎡标准并处罚款。

(三)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80元~100元/㎡标准并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侵占人防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中第4项,项目名称: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一、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100㎡以下,未影响工程使用且及时退还的,给予警告,不予以罚款处罚;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100㎡以上200㎡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 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200㎡以上300㎡以下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 2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300㎡以上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人民防空程竣工后,未按设计要求落实平战转换措施、编制平战转换方案,经整改后,能达到要求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两个以下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两个以上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4.经人防质监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拒绝补救或确实无法补救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照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五)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二)裁量标准

1.擅自拆除防护设施1处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擅自拆除防护设施2处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 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拆除防护设施3处以上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出入口和通风孔口等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但未引起安全隐患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5.没有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含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造成障碍,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沙、取土等作业,严重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安全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以下拒不补建的,责令限期补建,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以上拒不补建的,责令限期补建,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次以下;擅自拆除或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次以上5次以下;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 2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次以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3日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3日以上7日以下的,视为较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 2000元以上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7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十四条第二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裁量标准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3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且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胶管老化或变形等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至 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5项,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负责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工作,依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审查提供的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由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审查提供的人防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项目由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三)审查提供的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是否擅自调整规划总平面图;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纸是否擅自变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与审批文书是否一致;部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缴清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国动办政务中心窗口签署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四)相关部门重点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书进行设计、审图、施工,人防设计、审图、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一)根据各业务部门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中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各业务部门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中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

(三)认真落实《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上级抽查、市委巡察、专项审计等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人防工程应建必建、应缴必缴。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项目,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增加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办事、依规办事。加大对人防工程行政审批、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做到人防工程审批、质量监督、竣工档案接收等方面工作无缝对接和有效统筹,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在门户网站公开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的办事须知和办理流程。

(四)加大监督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6.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监管细则

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动办综〔2023〕14 号)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6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一、监管任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单位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事中监管

市国动办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的首次登记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首次发证。由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同步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因特殊原因未办理的,须提交在期限内办理的书面承诺书。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已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项目,未按人防工程规划审批时的平时使用用途进行使用的,对擅自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行为,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日常监督。市国动办对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以权谋私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工作,对相关审批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7.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监管细则

为完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7项,名称: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依法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审查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检查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二)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是否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是否符合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依法审核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监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验资料、组织专家审查等方式。

(三)决定监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已批准要求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日常监督。市国动办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以权谋私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工作,对相关审查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8.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监管细则

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86 号)、《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动办综〔2023〕14 号)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8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单位采取备案时监督检查、备案后的跟踪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人防工程管理,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平战功能得到保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现场核查人防工程具体情况,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中双方单位责任是否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明确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责任,人防工程是否满足有关技术标准、不影响人防工程平战功能。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依法审核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监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决定监管:依法作出备案登记或者不予备案登记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登记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已竣工人防工程项目,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在兼并、破产、终止前未按规定要求办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的,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日常监督。市国动办对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以权谋私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工作,对相关审批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9.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9项,名称: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依法负责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报项目应列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并通过发改部门立项。

(二)审查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投资)单位情况、战时和平时用途、建设依据和必要性、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规模等,是否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是否符合人防工程有关技术标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依法审核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监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验资料、组织专家审查等方式。

(三)决定监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已批准要求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日常监督。市国动办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以权谋私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对相关审批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10.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监管细则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第10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一、监管任务

市国动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时采取监督检查、跟踪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增强人防工程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未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提供的登记注册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证、照、合同的扫描件,逐一进行核对、验证,并复核施工图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情况。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依法审核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监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可采取查验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决定监管:依法作出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登记注册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人防工程项目未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规划审批和建设质量监督的,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有权向人防主管部门举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日常监督。市国动办对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以权谋私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作,对相关审查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四)《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五)《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