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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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监督方式 |
委托主体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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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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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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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事中事后 |
行政相对人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以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流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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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事中事后 |
行政相对人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以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流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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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 |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5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事中事后 |
行政相对人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以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流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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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测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事中事后 |
行政相对人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中介服务实行机构自行规定 |
以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流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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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