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86853/202005-00006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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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凌晨健:解读《人民防空法》之防空警报

发布时间:2020-05-06 09:56 信息来源:市人防办 阅读次数:

黄山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凌晨健就《人民防空法》之防空警报进行解读。  

问:什么是防空警报?防空警报有什么作用? 

黄山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凌晨健:防空警报是报知敌人空中袭击的警报。 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对于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的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另外,防空警报还可以为平时的抢险救灾服务。 

《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问:什么是防空警报试鸣?为什么要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黄山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凌晨健:试鸣是在平时非紧急情况下,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试放。进行防空警报试鸣,主要是检验警报设施的技术性能以及防空警报器布局是否合理、警报信号覆盖面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使广大市民熟悉和识别防空警报信号;提高人民防空预警能力,增强全市人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问:警报设施的安装对所涉及的单位有哪些要求? 

黄山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凌晨健: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移动设施上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或者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 


附件:
人民防空法.doc【22.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