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有效防护的原则,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重要经济目标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和核心设施,应当建在地下或者有地下备份系统。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