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新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以下比例执行:一类、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7%,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直管县县城6%,其他县城和规划确定的重点镇5%。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